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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最多111条刑法修正案。 虽然法学界和社会上有人对修正案的个别条款提出异议,但不能否认这次刑法修订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 在迄今为止的30年间,新中国没有完善的刑法、刑诉法。 因此,当时刑法、刑法的诞生可以说是新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事情。 当时,笔者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至今仍记得教师们,特别是教刑事法学的老师们高兴、高兴、高兴的样子。
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从不可能开始,逐渐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须严格、必须追究违法的轨道。 此次刑法修订是近30年来刑法的第二次“大修”,涉及现有法律100多处、过半数条款,从原225条增加到290条,包括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其修改条款之多、范围之广、关注之高,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己进行。 无论多么好的法律,都必须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来实现其立法初衷。 这次刑法修正案涉及的文案,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事前介入、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证人出庭作证、特殊程序、简易程序规范、再审程序慎重、死刑复核程序慎重 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上的一切进步,对执法人员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 例如,公安机关为了改变“供述至上”这一历来流传的观点,彻底消除“拷问、拷问”这一老毛病,有必要更加重视物证的收集。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面临着许多执法理念、操作程序、习性方法的更新和变更。 而且,在修订过程中讨论的修订后刑法第73条关于居住监督的规定和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中,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机关滥用。 因此,如何回应人们的关注,如何严格依法工作,如何保证执法活动在监督之下,不仅符合相关执法机构的权限、法律本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大体实施细则,而且符合这些 提高他们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加强他们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他们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这次大会通过,历时200多天,提交了大量稿件,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在一些条款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观点激烈的交战,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表明我们社会在进步,表明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表明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科学。 这对我们国家和民众都是好的。 社会上对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部分文案的质疑和忧虑,应该成为执法机关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的动力,有助于建立更加理想的民主法治社会,成为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谨言慎行的紧箍咒。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人民日报评刑诉法第73条争议:公众担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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