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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敏从北京出发的

最近,“揭露首城国际‘背信弃义’掩盖高价卖房的内幕! 》的投稿在本乐居论坛上发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发言人表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的第一城国际中心22号楼的开工时间已从今年5月推迟到8月,开工均价也从15000元/平方米上涨。

“打破“意向价”卖房?网帖称首城国际中心违背承诺”

据新闻记者介绍,2006年底,首城国际中心开发商出资方北京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和北京城建兴华房地产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城开和城建) )联合招标“广渠路36号” / BR// HR// BR// HR /焦点:被蒙面掩盖,违背诺言[/BR// HR// BR/] [/HR/]昨天,《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 据她所说,去年12月,自己在首城国际中心的22号楼排队。 当时,开发商说那栋号楼将于2009年5月启用。 而且今年5月,刘先生去问的时候,被告知开场时间推迟到了6月底或者7月初。 上周日,当她再次在柜台咨询时,销售员说,由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场时间可能会推迟到8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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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项目的开始平均价格持续上升。 刘先生向记者表示,开发商承诺的5月开盘价为15000元/平方米,开盘日推迟后,均价调整为16000元/平方米,目前“广凉门外10号地”和“广渠路15号地”受高价拍摄影响。

记者调查了该项目的历史价格,去年11月开市时,首城国际中心的最低价格为10800元/平方米,但截至今年5月,开市平均价格为10800元/平方米 / BR/] [/BR/] “如果是18000元的价格还能接受,但如果真的到了18000元就要放弃了。 ’刘先生无奈地说。

“打破“意向价”卖房?网帖称首城国际中心违背承诺”

她还在2006年底城开与城建合作获得该地块时,做出了“意向售价9500元/平方米”的承诺,目前该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1月30日,城开城联合体以26亿元的投标价获得“广渠路36号”,大楼地价5647元/平方米。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华润集团进行了30.5亿元的投标,但也有意外失利的企业。

当时,据媒体报道,在投标文件中,城开城城建联体注明了“意向售价9500元/平方米”的附加条款。 我认为,在宏观调控令市场降温,政府将“高价格者可得”的拍卖政策改为“综合评价”的招标政策的情况下,该条款将给予中标者更多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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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免责还是违反?

昨天,记者就“藏盘”一事询问了首城国际中心的销售人员,22日的大楼有可能在8月初启用,但具体时间还不明确

与此事相比,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首城国际中心”22号楼目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因为这不能定义为“隐藏盘”。

该员工表示,在政策法规上,开发商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的售价。 据此,最初的城市国际中心虽然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但提高价格的行为并不违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场交易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的管理和约束制度还不够完善,对这种[违背承诺]行为是舆论、公司诚信等其他渠道, 她还说:“招标时,‘答应售价’确实有可能影响专家的评分。”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土地交易完成后,相关招标文件将全部在北京市建委备案,房屋销售环节由建委方管理。 但是她说,即使是建设委员会也不能强制开发商制定销售价格。

但是,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刘磊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如果开发商的承诺与其土地事实有因果关系,则其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违背承诺

从法律上说,开发商和国土部门存在债权关系。 因此,即使首城国际高价卖房行为被规定为违法,也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即北京市国土局提起诉讼。 但是,他说,国土部门起诉开发商的例子几乎没有出现。

行业内: 9500元/平方米会吃亏吗?

阳光100运营商集团副总裁范小冲在《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表示,开发商拿地后违背当初承诺的情况并不少见,容积率的调整、计划的

实际上,对于城市开发和城市建设的共同体来说,9500元/平方米的售价也有点勉强。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根据“宽渠路36号”5647元/平方米的楼价,要实现9500元/平方米的售价,利润空之间非常小,必须赔钱。

在某网站的相关调查中,80%的回答者认为“开发者不会履行出售9500元/平方米的承诺”。

据该人介绍,2006年底是房价快速上涨、泡沫出现的时期,政策调整多倾向于房价平准和市场稳定。 因此,城开城城建联体抛出的“意向售价9500元/平方米”的承诺容易得到政府的欢迎。 而且,经过开发周期,现在到了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当周边楼宇频繁涨价时,开发商不容易信守承诺。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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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开发者对记者说。 严格来说,政府应该回收这个地块,重新投入市场,但现在几乎不可能。 / BR// HR// BR// HR /专家的意见[/BR// HR// BR/] [/HR/]土地交易的消息应该公开 但是,他建议,土地交易合同的条款应该与法律条文更紧密地结合,政府监管不到位,同时开发商自我约束能力有限,因此在发生违约时,必须严格追究合同双方,即国土部门和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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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土地是公共资源,有关土地交易的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 他还提出,在住宅销售时,公开该地块交易时约定的计划、容积率、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使购房者心中有数,也是对开发商的监督。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表示,如果公司在拿地时作出了与售价的相关承诺,政府在操作时可以参照限价房地块的转让方法和转让标准。 否则,不仅会影响公司,还会影响招标制度的可信度。 / br// h// br// h// br// h// br// br// h /媒体转载、摘录刊登在本报上的作品时,请参阅“ / BR// HR// BR /每次预约都要打电话[/BR// HR// BR// HR//北京: 010-59604220上海: 021-61213899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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