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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文嫣
《每日经济信息》昨日不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我院诉上海首家非上市股份企业股票买卖纠纷上诉案,要求确认异地认购非上市企业股票的上诉人享有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诉求 终审判决认为,个人从异地取得的股份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陈先生2003年以每股3.85元的价格从市中介企业购买上海飞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4万股,加上支付的佣金共计消费15.6万多元。 截止到2007年,飞跃企业还没有承认陈先生的股东地位和权利。 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持有的飞跃企业4万股股票拥有相应的股东地位和权利,同时要求2003-2007年各年度重新发行红利和办理配股和股票托管手续。
飞跃企业是成立于1996年9月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之一北宏企业于2003年与一个叫李红的人签订了协议,将所持有的525万股飞跃企业的股份转让给李红。 但是,李红在未支付协议约定的首付105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违约通过3家中介机构对外高价出售所持法人股,陈先生认购了其中4万股。
法院明确表示,李红实际支付合同未承诺全部转让金525万元,至今未被登记机关确认为飞跃企业股东。 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无承销证券资格,于2005年7月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社会一般发行的股份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必须在国家许可的交易场所内进行买卖交易。
万股股票的发行、转让都是违法的,因此法院认定陈先生取得的股票没有合法性。 这是因为我不支持陈先生的相关诉讼。 但是,陈先生可以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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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上海首例股权场外交易案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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