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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代表:杨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企业原总裁(/S2/) ]
关键词:老年人护理保险、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一个建议:一、关于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建议; 二、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三、关于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食品安全的建议; 四、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室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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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
关于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 根据全国老龄化实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全年我国老年人口达到2亿人,2026年达到3亿人,2037年超过4亿人,2051年达到最大值,此后一直维持3亿至4亿人的规模 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日趋明显,其中独居老人的数量持续增加,老年人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处理老年护理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是快速发展老年护理保险。 老年人护理保险是指为因年老、生病或残疾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长时间护理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 德国于1995年实行长时间护理保险,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是商业健康保险企业。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商业性的长时间护理制度。 日本在2000年将长时间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时间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比较有效地缓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冲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尽快推进《老年人护理保险法》的制定,为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在快速发展模式下,早期公民自愿投保,条件成熟时可以享受政府强制保险。 在保险资金来源上,政府、公司、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 在保险人的选择上,可以参考德国、美国的模式,由商业保险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保监会建议制定相关办法或细则,确定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功能职责、服务复印件的适当区别和比较有效的联系。 另外,考虑到老年护理保险风险高、难度大,加强了经办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了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建议民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等合作,进一步整合多种资源,加大老年护理机构建设力度,规范老年护理服务标准,为老年人享受亲切满意的护理服务,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老年人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不足,应吸引商业保险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兴起,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议2:
实质性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并且
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迅速积累,到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01万亿元。 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债务价格相称的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年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年定期存款利率的0.1个百分点。 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 由于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股权、房地产
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高等问题,一些行业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迫切的诉求。 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优点也决定了其能够发挥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
年的全国金融实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五个再三”的实务方针,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为了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更好地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五再三”事业方针,服务实体经济快速发展,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房地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可运用的具体实施细则,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权衡风险,自行决定。 改变目前备案实际上称为行政审查,有制度方法,不能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
二是支持大型保险集团(控股)企业通过专业化和集约化管理方法开展股票和房地产投资,并赋予相应的理财资格。
三是支持投资能力强、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始设立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的股权投资基金。
四是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保险机构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 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三明治基金和fofs (基金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优势的产品。
五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建设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求的养老养生社区。
建议3:
关于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食品安全的建议
近年来,地沟油、β受体刺激药、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及时补偿受害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而且对促进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市场途径。 我国2009年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一些保险企业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只有极少数公司选择了投保。
为了推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借鉴和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方法,积极以立法形式建立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实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公司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调动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保监会建议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估机制。 根据各产品在前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企业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保险评估,保险企业可以根据保险评估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客户可以根据保险评估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
建议4: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s2/]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处理中低收入者居住诉求的基础性民生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房建设,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伟目标。 但是,保障房建设在未来5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资金诉求巨大,因此更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在保障房建设中发挥作用。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房地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截至去年12月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6.01万亿元,理论上最多可用于房地产投资6000亿元。 并且,中国保险资金中75%以上为寿险资金,70%以上为10年以上的中长时间资金,这些优势满足保障房建设资金规模大、周期长的要求。 另外,保障房的建设作为保证风险可控、长期稳定、可靠的投资品种,是拓展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比较有效的方法,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 为此,对保险资金参与保障室的建设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建议保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尽快制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政策性诱惑,促进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实质性运营。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减免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投资收益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公司所得税。
三、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二三十份住房保障文件,但多属于政策性规定,难以形成硬性约束。 建议通过立法,确定保障房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包括政府、居民及保险机构在内的其他参与者各自应负的责任,规范建设规划、住房标准、分配办法、进退机制和运营管理,使保障房建设走上法制轨道。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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