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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企业董事局主席
关键词:民间贷款
第一个建议:从消除民间资金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困境”出发,通过重叠疏松的结合,推进民间贷款的阳光化、规范化,促进民间投资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地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取得比较有效的民间资本。
提案全文:
一、规范和招商引资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温总理多次提出合理招商引资的问题,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招商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这是正确把握现实问题,尊重事实,遵循规律,科学务实的精神。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我国近年来货币政策、金融体制和资金供给诉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可以进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困难问题,弥补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带来的资金缺口。 调查显示,浙江省80%的中小企业依赖民间借贷维持经营。 因而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推动就业增长,帮助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过度活跃的民间借贷、扭曲的还本付息心理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大量民间资本没有进入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依靠民间借贷市场和变相的资金借贷产业体系进行高利贷,最终导致贷款人无法偿还而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高度重视和处理。
二、目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信贷难、贷款难、担保难,一方面增加了经营管理价格的压力,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和监管主体、机制、手段等,因此借贷 目前,民间高利(或隐蔽性)贷款异常明显,职业放贷已成产业,公司转移生产资金参与资金借贷,以高利率盈利。 从公安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增加,相关标点符号金额大幅增加,相关主体人范围扩大。 相关主体不仅有普通居民,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还有中小企业、职业放贷机构、资金经纪人。 民间借贷事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诱发各种犯罪,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过度民间借贷会影响宏观调控政策、产业调控政策的效率,发生资金空转换风险和社会信用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的游离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体制外信贷量难以估算,难以纳入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制定依据,货币政策的监管效率低下; 由于民间借贷的便利性,控制产业公司很难及时淘汰。 从民间资金流的向上看,直接流入实业的数量呈减少趋势,相当一部分用于高利息借贷,通过借贷提现和空借贷不断积累民间借贷系统的风险。 由于追求高利的倾向和盲目性,以及民间融资法律体制不完善,导致依法侦查立案追偿困难等,导致了贷款信用危机。
三、(规制民间借贷的建议(
)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现实解体出发,规制和引诱民间借贷,将消除民间资金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困境” 要推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快速发展,通过地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民间资本比较有效地处理产业资本
首先,民间资本的沟通渠道问题。 在加快利率双轨制改革步伐的同时,对比并可操作地研究提出国务院《新36条》的具体准入机制和方法,在严格的监管下,民间资本向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创新组织,如财务企业、信托租赁企业、村镇银行、资金合作公司、融资性
其次,必须处理民间借贷监测系统的问题。 协助政府银行建立全面的资金流动,采用监控报道平台,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融资在政策性引导、政府公共服务、法律财务服务、投资中介服务的指导和保护下,在阳光下运营、 必须建立民间借贷风险管理机制,实施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整合民间资本,规范借贷行为。
必须再次处理民间借贷的法律体制问题。 目前民间金融活动情况多而复杂,需要确定法律边界,区别对待,明确它们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允许存在的、甚至应该保护的; 那些是非法集资,必须予以打击。 民间集资通常分为创业集资型、信誉度过桥周转型、合作合作型、资金经纪型、集资诈骗型等几种类型,既有客观合理性,也有法律不允许的。 要及时研究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放贷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确定规定。 给予放贷者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在确定放贷者贷款利率合法区间的贷款利率上划上“正牌”,使已经存在的大量放贷者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此外,在规范诱惑和沟通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统一部署,检察厅法司配合银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化解,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关于规范和引诱民间借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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