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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谢卫
地方金融是指经地方政府审查设立的各种准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企业、担保企业等,或地方政府控股、掌握人事任命权的各种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等。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迅速,许多地区地方金融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据观察,我国地方金融在这几年发展迅速,另外,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近期民间借贷带来的金融风险,引起了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的广泛关注。 因此,年出台的十二五计划确定为“必须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体制”。 这是因为有必要讨论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方向、快速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等诸多问题,以规范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
一、地方金融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快速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肩负着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重任,财权与事权匹配不充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掌控热情一直很强,从早期的各类信托企业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各类金融机构都有控股和人事 但是,总体来说,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理念是重量迅速发展,降低风险。 这一理念在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不会成为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快速发展的理念将伴随巨大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二十年前信托企业的清理和现有融资。 从过去的快速发展历史来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必须成熟。
2、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必须提高。 许多地方城市商行、农商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在地方财政、地方国资或地方融资平台上。 政府是独立的,平衡机制失灵了。 尽管地方政府不控股,但在政府强势地位上掌握人事任命权,与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和相关的监管要求背道而驰。 从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地方政府管理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战术往往不够完善,人事变动频繁,其快速发展的质量往往不及治理结构完整的机构。 在前几天的融资投入中,地方政府通过直接命令、地方财政存款、积分项目安排、地方财政补贴等措施,增加了金融机构对政府期望领域和项目的融资和投入,影响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比较有效配置。
3、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必须明确。 从2002年开始,有点省市相继设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00多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部分县市也设立了类似机构。 虽然这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表现不同,但具体业务大体上是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快速发展,建立整合地方金融机构资源的地方融资平台,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关于如何保持地方金融安全,为当地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人们很少考虑防范金融风险,安排起来往往也不长久。 基本上,就是如何筹集资金,融资开展事业,并将其作为第一事业成绩来推进。 这种职能安排经常与国家监管部门的职务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4、地方金融监管的人才和手段有待加强。 虽然地方金融近年来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小额信贷企业和融资性担保企业经地方政府审查后,客观上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这些高速发展的背后,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和监管手段还没有跟上。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大多数人员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缺乏金融监管的实际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人管理等监管手段比较陌生,对国家监管部门20年积累的监管经验,尤其是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 我国监管机构不断总结此次危机的经验,大幅提高监管水平,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和手段储备更是不足,许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停留在简要考核上,其监管水平难以跟上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诸多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规范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几点建议
1、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理念。 特别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事业的要点。 总的来看,地方政府掌握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特别是目前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发债,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 在未来市场化产生债务的环境下,风险频繁发生,很难想象信用不好的地方能够顺利融资。 因此,地方政府应有机结合经济快速发展和风险控制,努力保持一方地方金融的平安,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职能应得到肯定,但这种管理应不同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政府应将管理重点切合地方实际 这样就建立了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的良好信用环境,从而在未来地方金融快速发展中争先恐后,为地方金融的各种创新创造条件。
2、国家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应该考虑地方的好处。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金融资源大多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近年来,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近距离服务地方经济,国家监管部门鼓励设立或合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但现实中,这类机构存在着多种因素。 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必须有确定的限定,特别是对其资金投入和跨境经营应有严格要求,鼓励其资金投入的首要是当地经济。 对于国家金融机构,也应该在政策上鼓励其资金越来越投向地方经济,提高不良债权的容忍度。
3、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稳定机制。 现在的地方金融机构大多由政府管理,结果在制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 地方政府应该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待地方金融机构,政府可以逐步退出地方金融机构,吸引当地民间资本进入。 这样,地方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变得完整,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出路。 这样,地方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独立性都有了新的提高,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而且我们也必须建立地方金融稳定机制。 目前,地方各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政府尚未建立相应的稳定基金。 一旦经济出现滑坡或地方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政府在缺乏相应手段应对的同时,经常向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机构寻求支持。 地方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地方稳定金融资金以支撑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
4、金融资源应具有整体监管理念。 这些年的金融业态发展迅速,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也交给了地方。 据此,有观点认为应当有分级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应保持其统一和整体。 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经受了各种危机的考验,认为树立统一的监管理念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但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对金融资源的诉求也处于不同阶段,实行分层监管,必然会出现各自为政的地方金融快速发展模式,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顺利贯彻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关于规范地方金融快速发展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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