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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证券监管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所也草拟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要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笔者看来,这些文件不仅是为了执行《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止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 55号文) ),也可以看作是《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配套制度或制度补丁。

“让市场的归市场 监管的归监管”

此次交易所的文件纳入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行规定》的第一个规定,虽然遵守了,但更加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运营分为三个重要的时间段。 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止若干事项后,到重组计划和草案首次公布前; 首次公开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或草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 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到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之前。 在第一个时间段,重组的部分事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 在第二和第三时段,重组的部分事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 暂停后,如果执法部门未发现内幕交易,或者部分涉案人员涉嫌内幕交易,但被撤换,或者退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可以重新启动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占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中止此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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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些新规则确实能够抑制市场运营,以谋取资产重组内幕交易的暴利。 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内幕交易方法更加多样化,操作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一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内幕交易,但不一定会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查处; 一些重大资产重组即使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其中也未必能发现有内幕交易的。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行政许可背书,隐含着一个大问题。 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在获得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后发现存在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该如何解决? 谁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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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正在抓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运营时间紧迫,但证券监管委员会审计部门人员有限,不容易管理,也不容易趁乱清除部分内幕交易存在的重大重组。

本来,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共识,即对于贷款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批准发行上市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其主体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退市,拟“贷款”的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条件自行上市。 主板的新退市制度为此确立了“再上市制度”。 根据这些观点,对不符合持续上市条件的壳牌企业,先行退市上市需要重新申请的,批准重新上市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改委和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标准应当参照ipo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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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对借壳上市、逆向并购上市保持特别警惕,特别是对缺乏诚信的中概股借壳上市加强监管和控制。 最近,证券监管委员会也确定期货企业可以通过ipo方法上市,但暂时不受理期货企业借壳上市申请,似乎非常观察借壳上市的危害。 据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证监会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但不得过多干预或设立行政许可条件。 此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出台的政策文件似乎告诉投资者,所有经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组没有内幕交易,或部分内幕交易也已被消除影响,但中外证券沿革史说明,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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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要的是为此关闭放贷后门,对重大资产重组规模较大构成反向并购。 (参照香港等标准),规定其考核需要通过与新上市公司上市同等的考核手续,由考核委员会管理。 另一方面,对未构成逆向并购的重大资产重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监督管理和不设置行政许可。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市场归属、监管监管。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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