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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于6月12日在上海开庭审理。 出乎意料的是,李旭利在法庭上叛变了,以为自己没有利用未公开消息进行股票交易。 他的辩护人作了进一步无罪的辩护。

当然法院不会按照李旭利本人的意愿做出判决。 但是,从李旭利本人及其律师进行的辩护可以看出,该案的烦恼在于如何认定李旭利股份账户内存在的工行、建行股份。 检方表示,这两支股份的购买与李旭利在银希德任职期间该基金持有的股份重叠。 因为这被认定为利用公职获得的内部新闻的交易,也就是市场习性中所说的“老鼠仓”交易,从而获得非法利润1000多万元。 李旭利表示,当时买入的工商银行、建行股份只是为了配合其股票开户机构提高成交量完成的要求,并未确定买入这2只股票,与交银施罗德的持股重合也只是偶然。

“周俊生:李旭利案思考:严禁基金经理炒股”

当然,李旭利要说明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偶然”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严格来说,光是目前提供的资料,检察院乘坐李旭利账户内的工行、建行股份,是他在了解自己所在机构的购房行为后做出的决定,同样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但是,现行法律倾向于要求被指控的相关人员自我证明清白。 李旭利和他的辩护人现在在法庭上说的显然达不到这个要求,所以一切只能靠法官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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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旭利事件,我们姑且认为李旭利在法庭上所说的是事实。 也就是说,他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进行内幕交易。 但是,由于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这个法院有可能采纳检方的意见对他定罪。 事实上,海外判决的内幕交易案件是因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清白而犯罪的。 这个事实表明,有可能从事内部交易的基金经理在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行为时,其实是把自己置于了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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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之所以这样解体,不是在为李旭利辩护,而是以事实提醒市场管理部门,基金经理不得炒股,必须成为基金行业的铁律。 基金工作人员之所以不能买卖股票,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内部交易的发生。 其实,作为基金的员工,我受到投资者的信赖,为他们做着理财服务。 另外,为自己炒股不仅容易踩上内部交易的红线,从基金经理应该具有的敬业精神这一点来看,也违反了职业培训。 公募基金虽然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票买卖,但由于其能量巨大,在利润的掌握上自然要超过个人资金,他们不容易利用职务从事“老鼠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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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不能为自己炒股。 虽然这是领域内的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基金员工炒股泛滥,该规定已经成为废纸,导致了大量内幕交易的泛滥。 像李旭利这样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的基金经理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这是我国基金行业管理松懈带来的坏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申报、登记、审查、处分等。 ”。 据悉,这一点被业界理解为基金经理炒股已有所缓解,也很受基金经理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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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法律上出现这样的漏洞,只是考虑到了基金经理股票买卖泛滥的现实,是在承认现实基础上的法律修补。 但是,一旦打开这个漏洞,基金经理的股票买卖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李旭利申报登记他的买卖股票后,他的1000多万元非法利润也成为合法利润,只能成为在暗夜中偷偷行走的“老鼠”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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