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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要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股票异动监管新规需完整”

内部交易是a股市场的“恶性肿瘤”。 从近年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曝光的内部交易案件来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多为这类案件的高发地区。 而且,内部交易事件呈现出利益相关者范围越来越广、等级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因此,严厉打击其实施,尤其是严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出现的内幕交易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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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几点。 其一,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止若干事项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鉴证程序。 其核对副本应包括股价的交易检查和持股情况的交易检查。 在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是否有明显的交易,通常很容易核查,但对于“先知先觉”者账户持有情况的交易,特别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其难度显然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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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得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影响上市公司的重组。” 但是,对于性质不严重、影响可以恢复的内幕交易,如何定性、什么样的内幕交易性质不严重、什么样的影响可以恢复,在《意见稿》中没有定义。 这为实际实施资产重组的一方提供了租赁空之间,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出人头地”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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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时广发证券租用延边路时,涉及内幕交易事件,不少投资者被“覆盖”了4年。 重组成功后,投资者获得了很高的利润,但长期以来折磨着投资者4年。 资产重组中的内部交易从调查立案到最终认定,很多过程都很复杂冗长,因此,要避免这种悲剧再次发生,显然是监管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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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的问题。 上市公司、此次重组占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以及这些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等主体统称为“无法消除影响者”。 个人认为,对“不能消除影响的一方”制定20%的标准比较合适。 如果比率过高,一些“无法消除影响的一方”可能逃避监管和处罚的比率过低,不仅操作起来会很繁琐,而且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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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违约价格低的弊端再次显现。 上市公司自主中止重组、延期发卡后,逾期不能披露重组计划和草案的,以及“不能消除影响”的主体(上市公司除外)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等的禁止重组期限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像当时的*st吉药那样把重组看成儿戏的企业可能会再现,但资产重组失去了本来的认真性。 另一方面,也无法将“意见稿”作为强大的威慑力量。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股票异动监管新规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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