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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美都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法,将所持有的美都控股9019万股转让给股东俞建文。 据此,俞建文持有美都控股9921万股,占总股东的7.24%。 但是,尽管股票还没有被掩盖,俞建文6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3135万股,占企业总股本的2.29%,减持后,俞建文股占企业总股本的4.95%。 这次短路的进军使俞建文的利益超过了数千上万。

“俞建文减持美都控股涉嫌触犯《证券法》”

俞建文经协商,向美都集团出让股份后,在此次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前,是美都控股集团第三大股东。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该企业股份在购买后6个月内出售或出售后6个月内再次认购,由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该企业所有,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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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美都控股方面主张俞建文减持股份并不违反。 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只有购买时已经持有5%以上企业股份的股东必须在6个月后出售。 俞建文购入企业9019万股前持股902万股,持股比例不足1%,因此不受该法律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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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解读到这种程度,真是可叹,水平很高。 按照这个逻辑,所有法律规范约束的市场主体不是其今生,而是其前世,可以说是荒谬的。

《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是“短交易收益归于制度”,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企业交易收益的追索,比较有效地淡化和消除内幕交易的动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其规范对象是持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些市场主体根据其身份很容易得到企业的内幕新闻。 俞建文购入股份后,成为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但经过股东大会等法律手续未被选为美都控股的管理层,但他持有5%以上的股份,因此有可能享有大股东的一点特权。 例如与其他大股东和管理层接触,了解企业的快速发展状况,事先含蓄对企业快速发展方向、企业管理、人员配置等的含义。 他也有可能由此分享企业的内幕新闻,当然是证券法第47条规范的对象,当然应该产生短收益。

“俞建文减持美都控股涉嫌触犯《证券法》”

美国都控股在回答媒体质疑时表示,不存在短交易,该减持公告已证实上证所默认了上述规定,但《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上证全部公开后将进行事后监控,这意味着美国

此前京威股份高管增资触及股权分布退市红线,但随后因监事会主席辞职而解决。 由于深交所拥有《股票上市规则》的解释权,深交所对此没有异议。 这是因为被京威股份欺骗了。 但是,在美都控股的本案中,俞建文有可能违反证券法第47条,没有上证所对证券法的解释权,因此美都控股通过上证所默认能通过有点小意思。 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后半部分,如果企业董事会不收回俞建文的短收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不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即使证券公司默许俞建文的方法,股东也可以向法院要求辩解。

“俞建文减持美都控股涉嫌触犯《证券法》”

现在,一些大额投资者希望通过打擦边球获得超额收益。 他们有自己对法律法规的见解,用塞耳盗铃的方法进行市场操作。 他们不太关心舆论和中小投资者的反对声音,只要监管者视而不见,或者装聋作哑,就能以默契的方式巧妙地清除他们。 因此,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必须擦亮双眼,不放过市场小交易,切实维护市场三公,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来源:经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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