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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引起市场强烈关注。 《国九条》对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意义重大,可以说是纲领性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从某种意义上说,a股市场呈现出“牛”短“熊”长的典型特征,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密切相关。
无论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从挖掘市场信心的角度来看,“国九条”都会给股市带来希望。 投资者的妥善性管理、知情权、回报机制、赔偿机制、投票机制等,在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和保护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对中小规模投资者来说,在涉及自身利益和上市公司治理时,放弃“脚”投票,学会手投票,从被动变为主动,其意义无疑要大得多。 但所有这一切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机制。
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机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开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个频道。 《国九条》规定:“引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使用网络投票方法。” 此前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通常“建议”或者“应当”、“鼓励”开设网络投票渠道,不具备强制性,上市公司可能不开设网络投票。 由于中小投资者在时间、资金等方面受到限制,如果不能亲临现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不能体现其需求、意见,也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其二,实行类别投票制度。 《国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必须单独计票。 个别投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在“单枪匹马”还在市场蔓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提出相关议案,其能否通过,实际上是由大股东计算的。 中小投资者投反对票并不影响方案的实施。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也必须进行类别表决,只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才能申请或实施其重大事项。 事实上,肖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一文中也表示要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投票机制。 如果有类别投票机制,中小规模投资者真的会有发言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三,改革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的投票方法。 根据《国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票权也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其投票往往代表基金自身的好处,但忽视了持有人的意向。 基金起着理财的作用,要参加股东大会,基金必须代替人投票,而不是代替自己投票。 因此,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必须征集持有人的投票意见,根据持有人的份额分别投票不同票数的“赞成”、“反对”、“弃权”等。 如果持有人不参加投票权募集,基金将决定如何投票。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曹中铭: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须进一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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