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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上市公司约定的一些事项的履行情况到底如何,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给出了答案。 在1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两市2493家企业中有1631家逾期未履行的约定事项,80家逾期未履行约定。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履行公约的行为,构建更加诚信的资本市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有了这个“紧巴巴的诅咒”,不履行诺言、不能履行诺言等异常情况一定会减少。
《监管指南》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承诺和履行行为。 一是确定承诺几个事项必须满足的标准。 二是对约定关联方不履行约定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三是确定新闻披露义务人,增加新闻披露要求。 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上市公司逾期不履行约定或者违反约定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认定约定关联方主要决策人不适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人选等监管措施。
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函、认定承诺决定者为不当人选等,不具备杀伤力和威慑力量。 既然上市公司等做出相关承诺,其中一定会有某种好处交换。 上市公司的控制人等优势需求得到满足后,只采取上述监管措施显然不够,无法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势的作用。
我们认为,除了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加以约束。
首先,上市公司既然可以不履行或违背承诺,只保护大股东等的好处,就不可能指望这种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好处。 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拿到类别投票的武器。 笔者建议,针对这类上市公司,董事会、大股东提出任何议案,都必须进行类别投票,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须通过,才能将该议案付诸实施。
其次,提高这类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出借、再融资的门槛。 资产重组、借入、再融资等有时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前途和命运。 持续赤字的企业,如果不能实施资产重组,有可能陷入退市深渊的上市公司想变大变强,如果没有再融资的支持,是难以想象的。 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违背承诺,大幅提高资产重组、再融资的门槛,就会扼住其“咽喉”。
其三,不履行承诺或违约的上市公司,对未解禁的大小非增加5年锁定期,建议解禁的重新锁定5年。 如果期间约定履行,锁定的股票将全部“解锁”。 在确实不能履行诺言的情况下,所有大小非都会增加8年的锁定期。 将约定与大小非的锁定期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关系到大小非的好处。 如果增加这三项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会违背承诺吗?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曹中铭:怎么让上市企业把承诺一些事项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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