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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 )
前几天,肖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在中国上市企业协会召开的年会上发表了演讲。 他说:“下一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的退市制度,重点处理上市公司严重违规如何退市的难题。” 我们认为,作为严重违约的退市应该尽快推进。
对目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充分。 根据相关规定,虚假上市的,要求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认购被转让的原有限制性股票,但没有规定作为重大虚假上市的退市这一确定条款。
无论是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交易所都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规定,但如果发行人回购对外公开发行的股票,对外流通的社会公股消失,则有可能中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表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实施退市风险预警后6个月股权分布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分布还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止上市。 由此可见,上市废止的结果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 因为,从退市风险预警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其中至少有一年的漫长时间。 在这个趋势下,交易所是否允许发行人或大股东采取一点措施来处理股权分布问题,依然是制度空小白。 如果虚假上市发行人回购所有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后,仍允许通过私募股权或其他股权转让等方式,用类似非上市公司公用企业的一点操作方法尽量分散股权,则可能满足股权分布的要求,死而复生; 复苏后,大股东又考虑出售壳子或卖给二级市场的其他公共股东,所有问题再次回到出发点。
正如肖钢指出的,“严重违规,违法企业在监管政策上不可容忍,退市具有惩罚性性质。 ”。 对严重假冒上市等严重违规行为,规定发行人回购公开发行股份或回购发行人控股股东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还不够。 没有中止上市的杀机,违法违规主体可以从市场上赚大钱。 只有停止上市才是a股市场严重违约者心中最害怕的。 我认为香港市场可以参考洪良国际的处置方法。
笔者认为,作为严重违约的退市是有根据的。 首先,说谎的企业管理小组不仅之前的行为不可靠,现在和将来都可能很难值得信赖。 这样的企业留在市场上只会伤害投资者。 其次,上市公司不仅有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责任,也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如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样应该退市。
a股市场一旦引入严重违约马上退市也有一定的法规基础。 上证所规定“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上市中止条款包括“本认定的其他情形”,只需对这些条款进行一点延伸或解释,就成为“严重违规立即退市”的条款。
如果建立严重违约,还需要观察立即退出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好处,可以规定退出市场前请发行人等回购对外发行的股票。 关于退市手续,不应当拖泥带水,如果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可以立即停止升值,然后责令回购股票,规定立即停止上市。 笔者认为,至少严重的虚假命令退市,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也必须命令退市。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熊锦秋:重大违规即退市应尽快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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