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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深经济工作者)

2月7日,去年11月5日停业的创业板企业双龙的股票发表重组公告,重新发行,终止了连日的上涨。 有媒体怀疑其重组计划构成借壳上市,违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企业借壳上市禁止的规定。

根据双龙股权资产重组案,拟从金宝药业所有股东手中认购100%的股份,向金宝药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发行2亿1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 金宝药业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99亿元、6.54亿元; 年末双龙股份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只有4亿6000万元、4亿元左右。 上市公司要收购资产的体积远远大于上市公司本身。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双龙股在重组计划中表示,“此次交易前后,企业实际控制每个人的是卢忠奎夫妇,没有变化。 因为这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12条规定的借据上市。”

《重组方法》第十二条实际上规定了借贷上市的条件。 “从支配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方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支配权变更前一财政年度核定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时,不仅符合……”,其中前半部分为借贷上市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按照目前的定义,双龙股份此次重组并未导致控制权变更,因此确实不构成借壳上市,但是如果a股也参考了反收购行为,也就是香港证券交易所对a股放贷上市的最新态度,双龙股份的资产重组将成为放贷上市。

中国香港的《上市规则》第14.06(6条(6)的) a )项和) b )项具体定义了“反收购行动”,其中以控制权的转移为重要条件,但近年来,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实际审查中,对借贷上市的实际限制 虽然并购未发生反收购规则规定的控制权转换,且不构成反收购行为,但香港证券交易所认为这不是相关理论。 香港证券交易所认为,“收购意图上市收购的资产,规避新上市规则”的交易是反收购行为,必须根据新上市来解决。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也就是说,在香港市场,支配权是否变更,并不决定收购行为是否成为借壳上市的必要条件。 回顾a股市场,现在的“重组方法”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太旧了。 像双龙股份这样“类似蛇”的资产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显然很滑稽。 因为,新的巨大资产会在这个机会上市。 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事实。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年11月30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借壳上市审查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其中规定,借壳不得在创业板上市。 有人认为,如果允许创业板市场借壳上市,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创新、对创业型公司的服务功能,加剧创业板企业向二级市场的炒作,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而且创业板开始以来,创业板一直向市场表示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 这是约定。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如果继续《重组方法》对借壳上市的定义,今后很多公司将学习双龙股票的方法。 资产收购只要控制在不导致上市公司支配权的变更即可,即使场外公司意图借壳上市,也能顺利进行。 收购完成后,通过股权的阶段性转让,控制权可以实现易主,实现名副其实的借壳上市。 这样巧妙的回避措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允许借用创业板的外壳上市”的规定形式化了。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弥补漏洞,完善借壳上市的规定。 参考香港证券交易所对反收购行为的态度,如果收购资产总资产达到原上市公司总资产的100%以上,收购资产净资产达到原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00%以上,收购资产年净利润达到原上市公司年净利润的100%以上,则可以认定为借贷上市,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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