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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一笔借款金额在300万以上”、“借款余额在1000万以上”、“相关出借人在30人以上”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备案。 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宣布了民间借贷合法化。
大家都知道民间金融监管立法从温州破局的原因。 这个市民间融资很活跃,最初以“会”的形式,朋友乃至亲戚间资助资金,但最终走向“高利贷”的下场,以超高利率吸金,偏离了实体经济轨道,高利贷资金投向楼市、债市、股市等虚拟经济。 水涨船高的利率波及到某一部分,本金为大亏空,难以继续下去,资金链断裂。 吸金者和借钱者的宿命要么是“退路”,要么是被关进监狱,要么是被杀,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流血,毁坏房屋,致人死亡。
“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凸显了民间借贷无序运行的可怕性和依法纳入正轨的必要性。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对温州来说是亡羊补牢,对其他地方也有立法启蒙和市场指导的意义。 经过上一次经济危机周期的考验,民间集资虽然让一些人受了伤,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和基础还在。 这个中国最活跃的私募股权高地,在经历了全球购房和虚拟经济中谋取利益的泡沫冲动之后,合法的私募融资渠道可以缓解私募股权的紧张,保障资金充裕者通过私募融资渠道,存钱获得比银行更多的利益。 并且,在经历了民间融资的大起大落之后,越来越多的民营公司家将融资投入到实体经济中。
民间借贷并不是温州独有的,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 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立法实践以及随后的监管和市场融合,也将为其他地方的民间借贷提供经验。 从温州到各地,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星星之火”迫使国家对民间金融改革进行系统性设计,丰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破解体制机制弊端,释放金融改革红利。
即使在封闭自然经济和市场成熟度早期的中国社会,民间借贷也是合理存在的。 民国时期,中国民间借贷相当发达,“高利贷”、“典型”、“标会”等相当普遍。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强国,人民币国际化方兴未艾,但合法的融资渠道仅限于几种所有制不同的金融机构中。 当然,大银行是最赚钱的,但不仅服务跟不上,而且是眼光低、不愿给最坏的钱的非公会公司的融资机会。 关键是,银行也热衷于通过预见实体经济来追求利润丰厚、见效快的虚拟经济,他们受到市场的诱惑,也失去了国家宏观经济货币杠杆作用。
坏钱的非公经济阻滞和个人,只能用民间借贷来处理融资的不足。 现实中出现的影子银行风险,绝非偶然。 从形象上说,嫡系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私生子的民间借贷必然存在。
因为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不同,中国影子银行的相当比例由地下金融承担。 据统计,以前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额的90%以上,现在只占50%左右。 影子银行的规模为15万亿元左右,据说其中10%的银行通过非法渠道来到,对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无论是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美国次贷危机,其导火索都是金融系统擦枪走火。 西方严格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且如此,如果中国不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影子银行的非法因素将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灾难。
因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不应局限于温州模式,而应在实践中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完整的契机。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 星星之火应当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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