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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遐(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互联网的兴起,是翻天覆地的变革。 互联网、新闻化的浪潮汹涌而来,改造着世界各个角落和各个行业。 网络世界出现的五大特征改变了我们以前的认识。
一个是知识信息轰炸。 二是万物实现互联,特别是在移动网络、物联网、远程信息技术等概念和技术支持下,人人和物可以通过网络连接。 三是社会交往时空被压缩,互联网世界中空被高度压缩。 四是工作绩效加快。 因为时间空压缩,人们活在当下。 什么事都想现在就解决。 特别是在全球交流的推动下,东半球和西半球的接力赛根据网上的工作表现大幅加速。 五、打破新闻壁垒,网上几乎没有墙壁。 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转换。
目前,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热烈讨论中,由于各自的优势、角度、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同,引发了许多讨论,但也取得了一些共识。 那就是金融顾客的权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但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而我看重的是金融客户。 基本上,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顾客为中心,创造性地满足顾客的诉求,同时提供不能损害金融顾客权益的更快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切实保障安全,防范风险。
金融客户权力的措辞转移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客户”一词首次在全球流行。 欧美各国在研究危机爆发的原因时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客户保护,使金融产品略有创新,损害了金融客户的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 许多国家最终加强了金融客户保护的立法,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客户保护机构。
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顾客保护法案》,使之生效成为法律,加强金融顾客保护,设立新的顾客金融保护署,监督、检查、执行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等一系列 该法案对中国和世界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一行三会”也分别设立了金融客户保护机构进行立法调研,还制定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门规章。 金融危机过后,首先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客户。 这次网络金融在中国的爆发让金融客户发现了自己,年中国金融客户的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同时试图应用网络思维和技术实现自己的权利。
过去,各种文献多用于“保护金融顾客”、“保障金融顾客的权利”一词,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想要保障和保护金融顾客,金融顾客处于被动地位。 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顾客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顾客正在探索从受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 这是因为出现了金融顾客权利的话语转换。
金融客户权利需求从政府视角转移到民间视角,从受保护状态转移到自我实现的过程,是当前新闻网络金融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全新情况。 我期待着在未来政府与民间的良性双向互动中找到实现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客户权利的机制
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系统逻辑,大多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为立足点。 现在很多人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我认为最根本的是以金融顾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构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逻辑。 目前可以以金融顾客为出发点和落地点,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在这里实际实现过去,只是说话的顾客是上帝,顾客至上。
互联网时代的权利转移
首先是知情权的兴起。 由于有了互联网,人们的知情权、内容消费权意识得到了培养。 对于公共事务,我们要求实现新闻的公开、透明。 这是知情权觉醒的表现。
二是交易权的转移。 中国已经进入过度经济时代,普通客户有很大的选择权。 在实体空之间,选择权取决于物理空之间的交易价格。 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即可进行比较,点击选择即可完成交易。 交易的选择权完全转移到了客户身上。
三是发言权的转移。 随着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社会交流媒体的兴起,“我”可以自由表达,与其他网民实现了即时通讯。 话语权的转移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完全、根本、放权的转移。
四是表决权的转移。 随着高端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很多调查业者可以用手机进行表决了。
实现金融客户的权利
只有金融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权、知情权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网络思维和技术的网络金融创新才能更生动地进行,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顾客,赢得未来。
网络金融的自发秩序正在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强制。 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顾客的权利是带着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实现的。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既是金融公司建立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作为金融客户进行批评、监督、投诉的维权平台。
可以通过互联网最大限度地便利与客户的联系,了解新闻,在自身的努力下保障和实现一系列的权利。
客户的权利面临新的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顾客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以前传达的意义上的权利之外,还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个是金融客户的隐私保护,这是斯诺登事件后,加快了议事日程的上调。
二是新闻安全权,如果互联网上泄露数字密码,金融客户的产权也会受到威胁,从而产生新闻安全权的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到底谁有全部? 实际上也成为了需要讨论和确定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任务
就金融客户的权利而言,大多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相对应,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客户在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利面前必须尊重。 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必须考虑如何保障网络金融顾客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公司经常挽留金融客户这个中心,发现和挖掘金融客户的潜在诉求,开发越来越多的产品满足这些诉求,并且在金融服务和营销的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客户的权益,观察加强安全保障和防范风险 另外,互联网金融客户也需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对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虚假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风险和潜在风险的风险,许多人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干预 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是保护金融客户的权利,应该以此为中心,适度向弱势金融客户倾斜,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未来的监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整合监管,更要对其进行整合监管。 立法应当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这一由来已久的思维方式,以保障权利为网络金融立法和监管的基本宗旨,而不是防止行政权力中间的滥用。
在网络金融时代,金融监管者的首要任务是平衡网络金融经营者和金融顾客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网络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本论文是作者在网络金融微信早餐会上的演讲,本报稍作删改,未经作者审定,为缴纳稿费请查看报纸后与作者联系) ) ) ) ) )。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黄震:网络崛起与金融客户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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