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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遐议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中国金融业综合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顾客参与金融活动的广度、深度、频率不断扩大。 过去,强调银行领域、保险业、证券行业差异性的存款人、持卡人、投保人、投资者等称呼越来越受到冲击,较为综合模糊的金融客户概念逐渐被接受。
网络环境下,多层金融市场迅速扩大,跨领域组合创新层出不穷,各种金融产品和准金融产品日新月异。 客户为了满足自己的金融诉求,越来越广泛地接受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而不完善的金融客户保护体系,侵犯金融客户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如火如荼的网络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加强金融客户保护工作。
根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金融顾客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种权利。 但是,变化多样的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金融客户的权利种类和拷贝也不是不变的,必然会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而变化。
金融费用在具备其他支出活动共同特点的基础上,有一系列特殊性。 金融客户可能包括投资和投机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费用的目标专业性和诸多复杂性。 作为金融消费目标的金融商品不仅包括存款、贷款、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商品,还包括从上述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商品派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交换等金融衍生品。 而且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在设计、结构等方面繁多、庞杂,是普通金融客户无法理解的。
二是金融费的活动具有无形性。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无论什么样的金融商品,都不是有形的东西,没有能够评定其价值和特征的外在因素。 因此,在金融费用上,大多依赖书面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金融费用风险很高。 顾客通过购买金融商品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金钱利益,但与收益并存是风险。 通常,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 具体来说,金融客户在购买金融商品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等。
理论上,同一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客户享有平等交易的权利。 但是,在当前市场环境、法律制度存在新闻不对称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客户的保护。 与其他顾客相比,金融顾客的弱势地位突出,因此需要公平交易权的特别保护,公平交易权也成为金融顾客最核心的权益需求。
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保护,首先要通过切实的金融客户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客户的金融费用知识,改变不良偏好,有效控制风险在金融客户的费用行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客户的风险; 其次,互联网金融客户自身要更加合理、团结,发挥读者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网络特质,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经营中进行新闻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做好普通客户 在保证客户知情权真正实现的最后,网络金融客户保护期待着社会力量的广泛加入和网络金融公司的共同自律,网络本身也为网络金融客户的共同合作和优秀网络金融公司的自律提供了便利的手段。
(作者是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黄震:网络金融客户保护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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