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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邦凌(资深市场的注意者) ( ) ) ) ( ) ) ) ) ) ) ) ) ) )
备受市场瞩目的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并处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这一判决与各界此前预想的结果大不相同。 马乐利用内幕消息炒股76股,相关金额10亿元。 我认为,作为国内最大的“老鼠仓”事件,如此从轻发落,需要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严厉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余韵未尽,国内最大的“老鼠仓”事件的嫌疑人已经被判处缓刑,并于当天获释。
法院对缓刑判决表示:“马乐案件情节严重,但马乐有主动投案情节,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马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可以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罚款全额缴纳,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条件。”
诚然,马乐出身于河南南阳农村,家境贫寒,依靠奖学金和助学金完成了清华大学的学业,获得了硕士学位。 马乐过着勤劳朴素的生活,事发前也住在出租屋里,但同时在法庭上流泪认罪。 他的人生经历和认罪,确实叹了口气,博得了旁听席的同情。
但是,同情不能成为执法不严的理由,感性不能代替法制理性。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报刊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未公开新闻交易利用罪”以来,马乐是非法利润额最高的基金经理。 迄今为止,因未公开新闻交易而犯罪的基金经理有4人,分别被判处1至4年徒刑。
认为马乐“老鼠仓”案情节严重,缓刑适用明显不当,需要公诉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近年来,监管层掀起了新一轮的“捕鼠风暴”,一些基金经理纷纷落马。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罪名的规定不太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未公开新闻”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幕新闻,该罪名也在2009年刑法修订时有所增加,要求法院查明完整的证据链,举证责任主要在于核实 但是,这类事件越来越隐蔽,难以调查和解释。
对基金老鼠仓案件,成熟市场规定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违法者返还所得非法利润,赔偿其损失,即使举报了违法“内幕交易”的人,也可以获得行政罚款10%以下的奖金。 但是,在国内,“老鼠仓”中受损的基民投诉仍然是“老大难”的问题。
其实,“老鼠仓”中受损的基民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新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入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企业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采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赔偿。 ”但是,内部交易民事赔偿相关问题的起诉比较困难,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定,大部分起诉未被法院受理。
由马乐负责的博时精选基金,截至去年,资产管理规模为73.3亿元,同期有45.5万户持股人。 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马乐通过利用博时精选基金“抬笼子”,为其“老鼠仓”赚钱。 虽说马乐负责的博时精选基金业绩良好,排在同类基金前三分之一,但45.5万户基金持有人未必受到损害,有权向受损基金持有人要求赔偿。 但是,马乐不仅获得了缓期执行,也没有向基金持有人作出赔偿。
确实,对于“老鼠仓”行为的处罚,要让丧失权益者积极参加损失索赔,明确“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 在投资关系和信托关系中如何明确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是现行法律急需处理的问题。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作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使被害投资者的投诉更容易关联,为这种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利用交易所“大数据”监察系统展开的打击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行动很有成效,捕鼠行动也提高了市场信心,但执法不严可能会更大程度地损害市场信心。 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是确立资本市场的惩戒功能,“零容忍”内部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惩市场操纵、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只有严厉打击基金行业内包括老鼠仓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犯罪行为,才能使市场形成自律和自治能力,重构市场信用,为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
年,绿地诈骗上市卷走3亿融资仅400万罚款,5名被告人均缓刑,轻判鼓励造假,被指造假和诈骗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的毒瘤。 对涉案金额1800多万的老鼠仓,只延缓五刑三,不正是对基金业猖獗的老鼠仓的变态纵容吗?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朱邦凌:审判马乐:不能让“老鼠”笑 “基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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