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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
最近,中信证券首席解体师张明芳爆胎内幕新闻《泄门》备受瞩目。 这是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走在“微信这样的非正式、非正式交流工具”的灰色边缘,不知道其严重性而引发内幕交易的泄漏。 在即时通信的行为模式中,基于Wechat的社会交往属性具有宽容之处,但对于利用即时通信的非正式交流行为造成的新闻客观泄露的后果却很严重。
法律上,内幕新闻和内幕新闻知情同意的定义已经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也很清晰。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内幕新闻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对企业经营、财务或者企业证券市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新闻。 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相关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新闻的,在内幕新闻公布之前,不得买卖该企业的证券、泄露该消息、鼓励他人买卖该证券。 根据刑法第180条,泄露内部信息罪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罚款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国务院5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部署相关工作时也强调要规范资本市场的新闻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资本市场的内幕新闻,新闻发布要公正准确 坚决打击诈骗上市、虚假新闻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多种违法行为。
结合上述法律和行政监管精神,综合考虑相关样本,中信证券“泄门”内幕新闻泄露成立了几成定论。 当然,由于该范式的调查尚未结束或尚未正式开始,因此无法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罪名”和最终责任负担,但对于相关范式的法律属性,监管部门以泄露内部信息的名义予以处罚,
事实上,所有采用社交即时通讯工具的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相关主体推特和微信内幕新闻泄露行为的性质都不敏感。 中信证券研究员微信“泄门”发生后,相关基金人士纷纷退出微信朋友圈,这可以证明一点问题。 只是,过去同样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可能引起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伤害了他们,疏于严格律己,继续在灰色法律地带旅行,导致了淘金热; 说不定,这个市场确实需要触及内幕新闻证券违法行业灵魂的严厉处罚案例。
违者将依法惩处,市场感受到监管和法律的正能量,这自然很重要。 更重要的是,在上述耸人听闻的案例发生后,监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关调查,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修改或者补充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则。 正如笔者多次提到的,尽管法律提供了内幕新闻和相关内幕新闻知情同意权确定行为的边界,但缺乏必要的技术制度红线。 特别是关于上市公司自身炒作引起的内幕新闻泄露。 例如,个别上市公司擅自介入网络概念、新技术概念、新产品概念,股价暴跌,没有确定的新闻发布标准和内幕新闻泄露处罚标准,由于存在虚假市值管理的市场操纵事实,股价被交易,事件发生后为了免责,仓促抛售概念产品。
内幕新闻业有法律没有朋友。 具体而言,针对规制内幕新闻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关技术制度红线,参考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方法,结合微信、微博等社会交流工具在资本市场各方之间的广泛应用和我国国情,根据严厉的惩罚处罚或认定内幕新闻泄露 第四,(一)达到新闻披露标准或今后可能满足的新闻,或者能够推理新闻披露的细根末节新闻都是内幕新闻,必须遵守内幕新闻保密规则。 (二)上市公司介入与本行业无关的概念产品或产业,查看发布或被判断为上市公司利害关系人掌握的社会交流媒体时,相关概念产品或产业的投入或净利润预测贡献率应占该企业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通常在5%以上; (三)明知是内幕新闻而泄露的,无论是否有正当新闻来源,都是应当严惩的泄露报道行为。 (四)上市公司自身泄露内部消息,引起股价波动,且符合市场操作条件的,两种行为不得分别选择加重处罚,按照适用或者违法后果较轻的行为处罚。 根据美国、德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内幕新闻监管实践,在违法价格大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内幕新闻业无小事、无朋友。
(作者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李季先:内幕新闻行业有法律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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