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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更换一辆相近系列的新车。 这也是目前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更换整车的首例。
买车很麻烦,换车很难上蓝天。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某在某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一辆消费21万多元的企业品牌汽车。 在随后的近两年中,汽车变速器频繁故障,三次返厂更换。 伊姆判断自己购买的汽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更换新车,但被拒绝了。 2011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下达判决要求经销商更换问题车辆。
对于生气的客户,经销商的态度要“淡定”。 被告代理人孟元强认为,4S店不是汽车制造商,只负责车辆销售和维修养护服务,不存在车辆更换义务。 另外,任志刚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也没有退换整车的约定,法律中也没有汽车“三包”的确定规定。 因此,他的指控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就质量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原告购买的车辆不到两年多次发生变速箱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决定支持任意更换车辆的诉求,由经销商更换一辆该企业品牌相近系列的新车。
“这次诉讼成功的原因是案例证明,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前提下,不容易实现车辆更换维权目的的顾客越来越多。 ”宜兴法院议院审判长、法官陆长平说。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支出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支出纠纷也大量发生。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近20%,更多顾客期待汽车“三包”政策早日出台。 中消协多次参与汽车三包责任规定修改工作的专家证明,宜兴客户胜诉证明,汽车“三包”上市时间越来越成熟,“已经到了该实施的时候”。 (完) )。
(本网站作者:刘巍巍王骏勇) ) )。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全国首例“汽车更换”案开庭 客户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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