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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黄琳从上海出发了

昨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大量汽车产品一般存在威胁安全采用质量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新闻。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缺陷解消用和必要的运输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该条例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未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次草案标志着汽车召回相关管理措施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更明确地确定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面的责任、程序。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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