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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 人:刘玉军
厉害人:肖万军,吉林省林业厅资源处处长
尊敬的人们:
我是刘玉军,系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园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5日,所在地安图县长白山北山门两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为孙田东,注册资本233.69万元。
2015年12月6日,我公司与虎园公司签定了《长白山东北虎林园转让合同》,孙田东将虎园公司转让给刘玉军。同时约定,虎园公司在合同签定后60日内,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其他经营东北虎林园所必要的一切证件等过户至我公司名下。
经查,虎园公司《驯养繁殖许可证》,已经被孙田东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长白山大自然虎林园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并过户至其名下。而大自然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其根本没有饲养老虎的林地、虎舍、虎具等系列饲养老虎的设施,不具备养虎条件,老虎都没有一只。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应当吊销许可证。 因此,肖万军处长在为大自然公司发放许可证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肖万军处长枉顾大自然公司不具备养虎条件、没有老虎的客观情况,利用职权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大自然公司违法发放了《驯养繁殖许可证》;
我与孙田东因虎园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号:(2019)吉75民终22号),肖万军处长以省林业厅的名义向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孙姓女法官打了招呼,对孙田东贩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关问题做了不当说明,对案件走向起了关键作用;
当我依法对大自然公司未养虎,一年后应当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举报后,孙田东与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超竟然扬言,肖万军收了他们的好处,不可能吊销他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而事实上,大自然公司虽然多年未养老虎,但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确实没有被吊销。
我做为虎园公司的接管者,因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了孙田东的诈骗,将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女二嫁”,使我空养了这二十余只老虎,多次申请却一直无法合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导致多年来无法走出经营困局,处于养虎与弃养进退两难的境地,并且讼累不断,损失惨重,苦不堪言。
综上,请领导彻查此案,对大自然公司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向我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查清肖万军处长在为大自然公司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行为,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15567662733
Nu71 106903290212367
此致
反映人:刘玉军电话:13674332333
2022.8.11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东北虎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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