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5字,读完约1分钟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这是最近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撰改草案)第四十六条的复印件。

据现代快报报道,这个复制品就像扔向原创音乐界的炸弹,受到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涉嫌鼓吹盗版,损害原创者的利益。 一位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必须是完整的。 (来源:证券时报)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高晓松、汪峰声讨着作权法草案“第46条””

地址:http://www.jylbjy.com/jjsx/14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