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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创业板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稿的出现表明,在不久的将来,创业板企业实施再融资将成为现实。
纵观意见征集稿,其实很有亮点。 稿件指出,创业板企业要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至今为止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没有出现过。 再融资制度设立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启动了简易审查程序。 另外,在定价机制中,将再融资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通过持股锁定期限制定价行为。
很明显,这些措施的推出符合创业板企业的现实,市场化也在发展。
目前,沪深板、中小板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呈现出一点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为“融资”实施再融资。 符合相关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创造”条件也在上面,其目的就是为了拿到钱; 再融资的时候总是“狮子大开口”。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都是“大型”,10亿元以下的再融资方案已经很少了。 拿到钱后,不能很好地回报投资者。 所有这一切的背后,都强调了里面的不公平。
但是,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条款。
总体而言,在众多的再融资方法中,定向增发受到了特殊的“照顾”。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近期期末资产负债率可以低于45%,通过分配股票、公开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债务等方式融资的,应当高于45%。 另外,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时,上市公司可以向他人借款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但定增没有限制。 “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适用于定数增加,其他几种方法都要“靠边”。
有了这些规定,预计和沪深主板、中小板一样,定增将成为创业板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模式。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需要在多方面进一步完善。 其一是创业板企业用什么方法进行再融资,必须同等对待,如上所述增资“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用配股等再融资方法执行。 例如,上市公司采用股权分配的方法在12个月内融资额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再融资的效率,应该应用简易审查程序。
其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板企业的再融资必须满足“近两年来,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个人认为没有必要,但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初期处于创业和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的诉求非常迫切。 笔者建议在其挂牌5年内再融资时,不需要与现金红利挂钩,逾期5年后按上述规定执行,有助于创业板企业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和日常经营。
第三,对创业板企业的再融资可以不设置“最近两年的利润”的门槛,但是必须限制每次再融资的金额。 虽然亚马逊在美国上市后创造了连续8年出现赤字的“奇迹”,但市场最终成就了优秀的公司。 对有潜力和快速发展前景的创业板企业进行断奶,不利于做大做强的企业,但创业板企业再融资的金额应该限制,笔者建议不要超过净资产值的50%,并且要有相应的时间间隔。
其四,必须严惩个人违规行为。 对创业板再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似乎还是力度不大。 上市公司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等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也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的申请。 这样处罚明明很轻,如果60个月不受理该申请,会怎么样呢?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勿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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