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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渝

1911年,美国人将自己最初的证券法规称为“蓝天法”。 它期望神圣的法律能给证券市场带来客观公正的环境。 1998年底,中国第一部《证券法》通过时,我们也高兴地称之为中国的《蓝天法》。 这是因为中国投资者对客观公正的市场环境抱有同样的期待和憧憬。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就修改《证券法》的有关决定进行了表决。 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快速发展,新的《证券法》确实进行了很大的修订,许多专家提出了修订意见。 笔者认为,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成为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指导思想。 作为参与主体最大、最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能否繁荣的基础,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比较有效的保护,就不容易保证“三公”的落实。 现代国际证券市场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因此,新《证券法》必须加大保护投资者的“权重”。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现行《证券法》也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实际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赔偿机制。 新法认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副本。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首先,完善和落实证券违法民事赔偿制度。 现行证券法初步建立了证券民事责任框架,但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对虚假上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市场违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它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分配、归责大体等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证券违法行为如虚假上市、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细则上。 拥有绿大地、万福生科、南纺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大多被法院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 新法应当确定规定损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细则,虚假上市、内幕交易、证券市场操纵和欺诈顾客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长期以来存在于证券市场的三种禁止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也造成了许多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虽然过去对这些行为在认定方面有些不完善,但通过修改确定了完善并细化赔偿责任,为今后的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判决依据。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其次,提高新闻公开的透明度,净化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的新闻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特别是投资者的评价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的新闻发布规模一定要有法可依。 目前,市场新闻披露混乱,各上市公司都有重大重组、高转移等,多数情况下,新闻早泄,股价已经大涨。 市场上流传着一个段子,说某企业做出重大决定时,这个笼子的知情人去厕所打电话,而那个笼子的市场上股价却停止了上涨。 从年到年7月31日,不到两年,被调查违反信件短褂的上市公司已有近百家。 目前国内市场的新闻披露制度不规范,新法必须在规范化方面设立相应的条款。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年9月6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管理办法》,对平面媒体的新闻发布、传播行为主要发布了三条禁止规定。 一是新闻公开义务人不得先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替代新闻发布、回答记者提问等任何形式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是上市公司新闻依法公开前,任何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新闻。 第三,各种媒体传播证券市场的消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或者误导虚假或者虚假的投资者上市公司新闻。 对于目前新闻披露条文不太细分的现状,也需要用每一个例子将条文具体化。 因此,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错误陈述或者严重遗漏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需要在新的《证券法》中写入《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新修订的《证券法》只有加大投资者保护的“权重”,才能使我国的《证券法》真正成为“蓝天法”。

来源:经济之窗

标题:“苏渝:撰改《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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